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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最新通知!彬州未办房产证的速看!

  • 浮殇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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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2/23 8:54:13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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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入住多年

却没法办房产证

成了很多买房人的烦恼

关于不动产登记难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最新发布

多种方式化解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



为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推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有关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3)对于除(一)、(二)规定外的其他用地手续不完善项目,可以按照属地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4)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权属界线清晰,公告权属无争议的,报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按现状用途补办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手续。

(5)多个权利人合宗建设房屋,且房屋建设已经规划批准的,对于出让国有土地合宗后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依法申请,并经权籍调查,可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6)在划拨用地建设的城镇住宅转让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在保证同幢建筑物土地出让终止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可采取简化政府出让审批、简化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明确土地出让价款标准等方式,完善相关制度,减少办理环节。土地出让价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
相关税费的问题


(1)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销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明确意见后,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3)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对经过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的,但未及时办理用地使用条件手续的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未经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办规划手续后,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提交市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再按照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补缴土地价格可根据项目开工、销售等时间的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1)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可以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根据申请,先按照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已灭失的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可不缮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再按照取得不动产的合规材料,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记载为购房人。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经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购房人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因开发企业失联,无法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可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登记所在地进行公告,告知其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不申请的,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规定的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推动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
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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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各级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请政府出台相关意见,抓好落实。

咸阳陈杨新界、世城滨江等多小区办证难问题长期困扰着业主们,期待这些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业主们早日拿到房产证!


▍图文来源:咸阳咸鱼网

▍文案编辑:大彬网整理发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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